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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巡视是巡视工作的根本属性,新《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这一根本定位的确立,标志着巡视工作从业务检查、专项督查向全面政治监督的深化转型。考试中需要重点把握政治巡视与一般监督的区别,深刻理解其聚焦政治责任、审视政治偏差的核心特征。
“两个维护”作为巡视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考试中属于必考点。新《条例》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要求考生不仅能准确记忆条文,更要理解其政治内涵和实践要求。命题往往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对“两个维护”实践性的理解深度。
巡视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构成了有机整体。考试中需要掌握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是前提,形成震慑是手段,推动改革是路径,促进发展是目的。这一方针体现了党内监督的辩证思维,既强调严肃性,又注重建设性,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
巡视监督内容的核心在于紧盯权力和责任,新《条例》第十八条系统规定了巡视监督的六大重点。其中,“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居于首位,这反映了巡视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站位。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巡视监督的关键环节。考试中需要特别注意新增内容,包括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等原则的理解。这些新增条款体现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鲜明特色,往往成为命题的重点方向。
对“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考生熟悉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命题可能结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组织工作条例》等关联法规,考察综合运用能力,这要求考生具备系统性知识储备。

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确立是新《条例》的重要突破。考试中需要掌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规定,理解“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设计理念。
巡视工作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成为新的考点方向。新《条例》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这反映了党内监督体系化建设的深入推进,考生需要理解巡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体现了巡视巡察一体化推进的创新思路。考试中需要区分巡视与巡察的适用层级和对象,掌握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的具体规定,这是理解巡视工作全覆盖的重要维度。
巡视整改是巡视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新《条例》对强化巡视整改提出更高要求。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整改责任主体、整改工作机制和整改成果运用三个层面的规定,特别是对“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的具体理解。
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治理理念。新《条例》强调要“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这要求考生理解巡视成果在干部管理、制度完善、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具体应用途径。

巡视整改的监督问责机制是确保整改实效的重要保障。考试中需要掌握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的处理规定,这既是纪律要求,也是政治责任的具体化,往往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
《条例》的修订历程本身就是一个重要考点。从2015年首次发布,到2024年第二次修订,这一过程反映了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考生需要了解历次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变化,特别是2024年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条例》对巡视工作原则的完善体现了时代特色。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这需要考生理解其政治内涵和实践要求。
巡视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是命题的深层考点。新《条例》第三条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纳入指导思想体系,这要求考生不仅记忆条文,更要理解其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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