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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严格禁止饲养烈性犬。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公布的禁养名录涵盖藏獒等40个犬种,凡是含有烈性犬血统或体高超过60厘米的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这种规定主要考虑到烈性犬攻击性较强,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环境中易引发伤人事件。
条例同时明确,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经批准可饲养护卫犬,但需具备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实行圈养制度。对于普通居民而言,选择伴侣犬时应优先考虑温顺犬种,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罚则。公安机关负责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将被没收犬只,体现了法规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
青岛市实行“每户限养一只”的政策,这一规定旨在合理控制城市犬只总量,避免因犬只过多导致的管理难题。不过条例也设置了过渡期条款,在法规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可不受此数量限制。
限养政策考虑到了城市居住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公寓楼等密集型住宅区,犬只过多容易产生噪音纠纷、环境卫生等问题。通过数量控制,有助于营造更为和谐的邻里关系。
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后,需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这一流程确保了每只犬都有可追溯的身份信息。

犬只登记管理是养犬规范的核心环节。养犬人需要按规定到指定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并按照每只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这套制度既体现了养犬人的责任,也为管理服务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免疫方面,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会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疫苗,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而且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政策。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转让时,养犬人需及时到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手续。这一要求确保了犬只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便于管理部门掌握实际情况。
遛犬行为管理是养犬规范的重要方面。条例要求遛犬时使用牵引带、佩戴犬牌,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他人安全,也维护了养犬人的权益。
在人员密集场所如电梯等封闭空间,应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等。这些场所的禁入规定考虑到了特殊环境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体现了对不同公共场所特性的尊重。
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对饲养烈性犬、超数量养犬、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的查处,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也都属于违法行为。这表明条例不仅关注犬只本身的饲养条件,也重视养犬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对于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执法部门有权没收犬只。这种严厉措施确保了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也对潜在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根据相关规定,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应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随意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
为方便市民,无害化处理企业可与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合作设立死亡犬只收集点,或在城市建成区内自行建设收集点。有资质的处理企业提供免费处置服务,同时也提供个性化无害化处理供市民选择。
各部门在这一环节分工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登记犬只死亡后的注销登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则监督无害化处理环节。这种协作机制确保了犬只从生到死的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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